召人社监察催字〔2024〕第08号
漯河骁雄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向你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召人社监察罚决字﹝2024﹞第0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执行我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召人社监察罚决字﹝2024﹞第03号),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的加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将两项40000元整(大写:肆万元整)缴纳到漯河市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 16295101040006629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漯河市召陵区滦河路25号 邮编:462000
联系人:王帅 赵聪 电话:0395-2605377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