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召人社监察罚听告字〔2024〕第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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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2月4日对你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在2024年2月6日前履行召人社监察令字〔2024〕第08号限期整改指令支付农民工工资233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接收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我局地址:漯河市召陵区滦河路25号 邮编:462003
联 系 人:王 帅 张俊华 电话:0395-2605377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