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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河华步鞋业有限公司)


日期: 2024-09-10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1104 环罚决字〔2024〕5 号

漯河华步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MA9GAMK695

地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黄河东路宜兰路交叉口往西 150

米际华 3514 强人工业园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用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6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贴胶工序正常生产,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UV 光解+活性炭吸附未开启,属于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7  10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104 环责改字〔2024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启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4  8  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按照要求在生产活动中正常运行治污设施。2024  8  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104 环罚告字〔20246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8  12 日漯河华步鞋业有限公司认为因治污设施出现故障以及发现问题后积极整改,提出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2, 1, 1, 1, 1],处罚金额(X)83900,代入公式:839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4 / 5 )² + ( 2²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83900

2024  8  12 日漯河华步鞋业有限公司认为因治污设施出现故障以及发现问题后积极整改,提出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请,经过审查,该公司积极整改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款第二项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经过案审会研究决定对该公司 83900 元的处罚减少 20%,处罚 67120 元的决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陆万柒仟壹佰贰拾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黄河路支行(开户名称:漯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39500020005100000106;)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室】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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