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8-14 来源: 点击:
(召司罚决【2024】1号)
☑单位名称: 召陵区诚信法律服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3410000092106266K 地址: 召陵区韶山路与秀水河路交叉口往西100米路南
☑个人姓名: 周昂峰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1123********7056 住址: 召陵区姬石镇
本机关于 2024年 7 月 17 日对 召陵区诚信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周昂峰涉嫌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38号令“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相关规定、涉嫌假冒律师执业、涉嫌疏怠履行法律服务等问题立案调查。经调查,1. 2023年6月,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周昂峰收取周素琴代理费2万元整,2024年7月22日下午,召陵区司法局调查组收到周昂峰提供的开票日期为2024年4月18日的“周付勋、赵先层(个人)”的代理费发票1份,周昂峰未及时将代理费打入召陵区诚信法律服务所。2. 周昂峰与周素琴父母签订的民事代理协议、诉讼代理谈话笔录等文书,均为事先让委托人签署空白格式文书后自己再签字、所里盖章,诉讼代理谈话笔录里周昂峰亮明身份的文字记录为事后补填。漯河市司法局转发给召陵区司法局调查组的电话录音,周素琴与周昂峰的,电话录音中,周素琴说“俺请个律师连这事都弄不成,俺请律师弄啥啊”,周昂峰表示“俺干律师也只能沿着国家的规定去办”。周昂峰存在言语中有表述不当的行为。3. 周昂峰明知自己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接到周素琴父母周付勋、赵仙层委托代理周素琴弟弟周士伟交通事故被撞死亡一案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周昂峰与周素琴讨论案件走向即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还是刑事民事分开办理时,没有明确告知当事人自己不是律师,不能代理刑事案件,没有给周素琴解释清楚或引导其刑事部分可以另请律师介入调阅有关卷宗等事项,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4. 周昂峰所在的召陵区诚信法律服务所存在有监管不到位,制度执行不规范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所管理办法》第137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38号令中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相关规定和第四十六条第十款“(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38号令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137号令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及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警告,责令周昂峰改正其违法、违规行为。
2. 责令召陵区诚信法律服务所一个月内限期整改。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召陵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漯河市召陵区司法局
2024年7月29日
【责编:】 【审核:焦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