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7-09 来源: 点击: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漯河市天马化工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拖欠2名劳动者工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你单位经营场所已关闭,我局无法将法律文书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在召陵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召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4〕第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召人社监察理先告字〔2024〕第03号)。自发出本公告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召人社监察罚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召人社监察理先告字〔2024〕第03号)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8日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召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4〕第03号
漯河市天马化工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在2023年11月30日前履行召人社监察令字〔2023〕第28号限期整改指令支付员工王行军、王淑兰夫妻二人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工资,共计7875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接收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地址:漯河市召陵区滦河路25号 邮政编码:462000
联系人:王 帅 张俊华 联系电话:0395-2605377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8日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召人社监察理先告字〔2024〕第03号
漯河市天马化工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拖欠员工王行军、王淑兰夫妻二人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工资,共计78750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王行军、王淑兰夫妻二人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工资,共计78750元,赔偿金63000元,合计支付王行军、王淑兰夫妻二人141750元。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漯河市召陵区滦河路25号 邮编:462000
联 系 人:王 帅 张俊华 电话:0395-2605377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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