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7-04 来源: 点击: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漯河华府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关闭,无工作人员值守,我局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和邮寄《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催告书》、《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在漯河市召陵区政府门户网站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催告书》(召人社监察催字〔2024〕第03号)、《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召人社监察催字〔2024〕第04号)自发出本公告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催告书》( 召人社监察催字〔2024〕第03号)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 召人社监察催字〔2024〕第04号)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4日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催告书
召人社监察催字〔2024〕第03号
漯河华府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向你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召人社监察理决字〔2023〕第0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执行我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召人社监察理决字〔2023〕第02号),支付李奥运2023年3月、4月工资合计4338元、赔偿金2169元,共计支付李奥运6507元;闫高博2023年3月、4月工资合计5092元、赔偿金2546元,共计支付闫高博7638元;杨会霞2023年3月、4月工资合计4656元、赔偿金2328元,共计支付杨会霞6984元;柏树枝2023年3月、4月工资合计3540元、赔偿金1770元,共计支付柏树枝5310元;师二果2023年3月、4月工资合计3965元、赔偿金1832.5元,共计支付师二果5797.5元;张爱敏2023年3月、4月工资合计4337元、赔偿金2168.5元,共计支付张爱敏6505.5元;田够2023年3月、4月工资合计3447元、赔偿金1723.5元,共计支付田够5170.5元;闫秋君2023年3月、4月工资合计3447元、赔偿金1723.5元,共计支付闫秋君5170.5元;胡梦男2023年3月、4月工资合计4800元、赔偿金2400元,共计支付胡梦男7200元;胡秋亚2023年3月、4月工资合计5771元、赔偿金2885.5元,共计支付胡秋亚8656.5元;李小哲2023年3月、4月工资合计3253元、赔偿金1626.5元,共计支付李小哲4879.5元;张婷2023年3月、4月工资合计2730元、赔偿金1365元,共计支付张婷4095元;王淑华2023年3月、4月工资合计1228元、赔偿金614元,共计支付王淑华1842元;王会杰2023年3月、4月工资合计1588元、赔偿金794元,共计支付王会杰2382元;王月2023年3月、4月工资合计3509元、赔偿金1754.5元,共计支付王月5263.5元;晋琳琳2023年3月、4月工资合计5073元、赔偿金2536.5元,共计支付晋琳琳7609.5元;赵静静2023年3月、4月工资合计1500元、赔偿金750元,共计支付晋琳琳2250元;王大刚2023年3月、4月工资合计8788元、赔偿金4394元,共计支付王大刚13182元;李竹青2023年3月、4月工资合计1992元、赔偿金996元,共计支付李竹青2988元;万惠杰2023年3月、4月工资合计1037元、赔偿金518.5元,共计支付万惠杰1555.5元;王纪华2023年3月、4月工资合计3183元、赔偿金1591.5元,共计支付王纪华4774.5元;蒋可可2023年3月、4月工资合计9000元、赔偿金4500元,共计支付蒋可可13500元;吕兵粉2023年3月、4月工资合计5340元、赔偿金2670元,共计支付吕兵粉8010元;以上23人工资共计91614元、赔偿金共计45807元。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漯河市召陵区行政服务中心409室 邮编:462000
联系人:王帅 赵聪 电话:0395-2605377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4日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
召人社监察催字〔2024〕第04号
漯河华府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向你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召人社监察罚决字〔2023〕第0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执行我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召人社监察罚决字〔2023〕第04号),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的加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将两项40000元整(大写:肆万元整)缴纳到漯河市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6295101040006629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漯河市召陵区行政服务中心409室 邮编:462000
联系人:王帅 赵聪 电话:0395-2605377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4日
【责编:】 【审核:slqrs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