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5-10 来源: 点击: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漯河市虾兵蟹将餐饮店:
因你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关闭,无工作人员值守,我局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和邮寄《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催告书》、《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在漯河市召陵区政府门户网站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催告书》(召人社监察催字〔2024〕第01号)、《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召人社监察催字〔2024〕第02号)自发出本公告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催告书》( 召人社监察催字〔2024〕第01号)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 召人社监察催字〔2024〕第02号)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9日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催告书
召人社监察催字〔2024〕第01号
漯河市召陵区虾兵蟹将餐饮店:
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向你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召人社监察理决字〔2023〕第0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执行我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召人社监察理决字〔2023〕第01号),支付李豪5月份工资4600元,赔偿金2300元,合计支付李豪6900元;朱杏果4月份、5月份工资3530元,赔偿金1765元,合计支付朱杏果5295元;郭让7月、8月份工资8553元,赔偿金4276.5元,合计支付郭让12829.5元。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漯河市召陵区行政服务中心409室 邮编:462000
联系人:王帅 赵聪 电话:0395-2605377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9日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
召人社监察催字〔2024〕第02号
漯河市召陵区虾兵蟹将餐饮店:
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向你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召人社监察罚决字〔2023〕第0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执行我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召人社监察罚决字〔2023〕第03号),缴纳罚款人民币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的加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将两项12000元整(大写:壹万贰仟元整)缴纳到漯河市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6295101040006629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漯河市召陵区行政服务中心409室 邮编:462000
联系人:王帅 赵聪 电话:0395-2605377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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