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4-03 来源: 点击:
召 人社监察罚决字﹝2022﹞第07号
当事人:漯河法安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MA9KR05R1L)
地址:漯河市召陵区黄河东路与南山路交叉口向西150米际华3515强人工业园2号工房2楼北
法定代表人 : 张艳
我局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对你单位 未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未按召人社监察询通字〔2022〕第03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未在2022年10月18日前履行召人社监察令字〔2022〕第18号限期整改指令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漯河市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 16295101040006629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或 漯河市召陵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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