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4-03 来源: 点击: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人社监察罚决字〔2022〕第03号
单位名称:河南挚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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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漯河市召陵区黄河路与阿里山路交叉口向东100米东兴电子商务园1号楼5楼1层
经营地址:东兴电子商务园1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赵世杰
我局于2022年6月24日对你单位违法招用童工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违法招用童工张帅龙(公民身份号码:411103××××××0015)、杨朝阳(公民身份号码:411103××××××0058)。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现依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账号:16295101040006629,开户行:漯河市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6日
【责编:】 【审核:焦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