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11-22 来源: 点击:
召人社监察理决字〔2023〕第04号
当事人: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6030943X)
地址:林州市姚村镇富康街11号综合办公楼二楼西头
法定代表人:张礼学
我局于2023年11月1日对你单位 拖欠农民工工资 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拖欠工人木留工资6736.4元;谭元明、尹雷清等16人工资100320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理:
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人木留工资6736.4元,谭元明工资5520元,尹雷清工资5520元,李翠工资6520元,冯秋民工资6520元,罗从国工资6520元,谭飞工资6520元,杨才贵工资6520元,杨敬章工资4520元,秦道金工资6520元,李惠工资6520元,程家军工资6520元,李小姣工资6520元,邓维芹工资6520元,聂伟工资6520元,罗涛工资6520元,毛丽工资6520元,以上17人共计工资107056.4元。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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