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 2023-11-22 来源: 点击: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社监察罚决字202306

当事人:河南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6030943X)

地址:林州市姚村镇富康街11号综合办公楼二楼西头

法定代表人栗自胜 

我局于2023111日对你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在2023年11月5日前履行召人社监察令字〔2023〕第24号限期整改指令支付工人木留工资6736.4元,谭元明、尹雷清等16人工资10032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接收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漯河市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16295101040006629)。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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