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3-20 来源: 点击: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漯河市宇创物流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关闭,无工作人员值守,我局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和邮寄《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在漯河市召陵区政府门户网站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召人社监察罚决字〔2024〕第01号)。自发出本公告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人社监察罚决字〔2024〕第01号)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9日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人社监察罚决字﹝2024﹞第01号
当事人:漯河市宇创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MA9K0THD53
地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路与阳山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东11号
法定代表人:石战景
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在2023年11月27日前履行召人社监察令字〔2023〕第26号限期整改指令支付员工刘纳2023年5月、6月、7月、8月部分工资55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漯河市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账号:16295101040006629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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