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1-11 来源: 点击: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召 人社监察理决字〔2023〕第01号
当事人:漯河市召陵区虾兵蟹将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4MAC9W773XF)
地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黄河路香堤左岸23号楼下稻穗黄美食广场1-5号档口
法定代表人: 谢广伟
我局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对你单位 拖欠劳动者工资 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拖欠员工李豪5月份工资4600元;朱杏果4月份、5月份工资3530元;郭让7月、8月份工资8553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理: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李豪5月份工资4600元,赔偿金2300元,合计支付李豪6900元;朱杏果4月份、5月份工资3530元,赔偿金1765元,合计支付朱杏果5295元;郭让7月、8月份工资8553元,赔偿金4276.5元,合计支付郭让12829.5元。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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