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1-11 来源: 点击:
当事人:漯河市召陵区虾兵蟹将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4MAC9W773XF)
地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黄河路香堤左岸23号楼下稻穗黄美食广场1-5号档口
法定代表人: 谢广伟
我局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对你单位 拖欠劳动者工资 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未在2023年10月13日前履行召人社监察令字〔2023〕第09号限期整改指令;未在2023年10月25日前履行召人社监察令字〔2023〕第16号限期整改指令。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漯河市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 16295101040006629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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