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1-11 来源: 点击: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漯河市天马化工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关闭,无工作人员值守,我局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和邮寄《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在漯河市召陵区政府门户网站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召人社监察令字〔2024〕第01号)。自发出本公告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召人社监察令字〔2024〕第01号)
2024年1月11日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
召人社监察令字〔2024〕第01号
漯河市天马化工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拖欠员工郭耀根2022年8月份11天工资0.22万元、郭旭辉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工资1.42万元,王改玲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工资1.42万元,张仲达以及妻子秦秀峰2021年12月、2022年1月至2022年2月、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工资12.8665万元,李占春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工资3.6万元,以上共计6人,共拖欠工人工资19.5265万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规定。
决定责令你单位:支付员工郭耀根2022年8月份11天工资0.22万元、郭旭辉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工资1.42万元,王改玲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工资1.42万元,张仲达以及妻子秦秀峰2021年12月、2022年1月至2022年2月、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工资12.8665万元,李占春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工资3.6万元。
请你单位在2024年1月18日前把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单位。如果逾期拒不履行本限期整改指令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024年1月11日
【责编:】 【审核:slqrs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