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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南政检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日期: 2024-01-04 来源: 点击: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1104 环罚字〔2023〕6

单位名称:河南政检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3XCG802Q                

地址:漯河市召陵区黄河路南侧东兴电子城时代公寓6#楼13层

法定代表人:   左建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1114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在对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023年10月26日为漯河银鸽生活纸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政检测字(2023)J1130号)涉嫌未对采集的颗粒物样品进行称重,直接出具称重报告涉嫌伪造监测报告造假;抽查2023年10月25日政检测字(2023)J1116号检测报告发现,该公司涉嫌未采集样品,直接出具报告涉嫌伪造监测报告造假;2023年5月17日采样的企业为驻马店天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西平县新欣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两公司均出具无组织废气检测报告,该检测公司涉嫌未采集样品,直接出具报告涉嫌伪造监测报告造假。202312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31218日调查结束,通过确认你公司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对漯河市四通泵业有限公司(报告编号J1116)无组织颗粒物,驻马店天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西平县新欣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无组织废气进行监测时未按照要求保存电子采样数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第一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现场照片、现场手工纸质记录、纬相机现场采样照片、仪器出入库原始记录、仪器使用记录、样品交接单记录、天平使用记录、称重记录、检测报告复印件、现场勘察。等证据为凭。

我局与20231220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104环罚告字[20236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4),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6):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企业规模:1、废气类别: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1、受处罚次数: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1),最终裁量处罚金额:(66666元)。罚款 6.6666 万元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规定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20231114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在对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023年10月26日为漯河银鸽生活纸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政检测字(2023)J1130号)涉嫌未对采集的颗粒物样品进行称重,直接出具称重报告涉嫌伪造监测报告造假;抽查2023年10月25日政检测字(2023)J1116号检测报告发现,该公司涉嫌未采集样品,直接出具报告涉嫌伪造监测报告造假;2023年5月17日采样的企业为驻马店天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西平县新欣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两公司均出具无组织废气检测报告,该检测公司涉嫌未采集样品,直接出具报告涉嫌伪造监测报告造假。202312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31218日调查结束,通过确认你公司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对漯河市四通泵业有限公司(报告编号J1116)无组织颗粒物,驻马店天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西平县新欣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无组织废气进行监测时未按照要求保存电子采样数据。

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陆万陆仟陆佰陆拾陆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6295101040006629;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召陵分 【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 报送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召陵分局【227】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227





【责编:】 【审核:slqh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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