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陵区宏发新型建材厂)


日期: 2022-12-14 来源: 点击:




 召陵区宏发新型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4MA45CBB39D

地址:召陵区召陵镇白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红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9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2年4月29 日,在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白庄村开工建设的召陵区宏发新型 建材厂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 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相关未报批的证明材料;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2 年11 月 14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104 环罚告字〔2022〕7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内容:超过3个月并且在 6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 罚金额下限(N):4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 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2, 1], 处 罚 金 额 (X) : 7600, 代 入 公 式 : 7600 = 4000.0000 + ( 20000.0000 - 4000.0000 ) x [ 1.0 / 5 + ( 1 + 1 + 2 + 1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 76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 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于 2022 年 4 月29 日,在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白庄村开工建设的召陵区宏发新型建材厂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柒仟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6295101040006629;代办银行:银行账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217 房间处索取 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227 房 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郾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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