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9-27 来源: 点击: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漯河希贝洋洋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拖欠3名劳动者工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你单位经营场所已关闭,我局无法将法律文书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在召陵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召人社监察理决字〔2022〕第01号)。自发出本公告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召人社监察理决字〔2022〕第01号)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27日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召 人社监察理决字〔2022〕第01号
漯河希贝洋洋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MA9K7BB503):
我局于 2022 年 8 月 8 日对你单位 拖欠劳动者工资 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拖欠员工卜元元2022年5月、6月工资合计6865元;郭清连2022年5月、6月、7月工资合计3530元;杨丽平2022年5月、6月、7月工资合计6978元;以上三人工资共计17373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理: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卜元元2022年5月、6月工资6865元、赔偿金5492元,合计支付卜元元12357元;支付郭清连2022年5月、6月、7月工资3530元、赔偿金2824元,合计支付郭清连6354元;支付杨丽平2022年5月、6月、7月工资6978元,赔偿金5582.4元,合计支付杨丽平12560.4元。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召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召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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