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9-20 来源: 点击: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104 环罚决字〔2022〕4 号
河南中汇贸易有限公司第二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358054839U
地址:青年镇井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相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的储油储气库,或者加油加气站,或者油罐车,或者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者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经营的录像;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我局于 2022 年 8 月 8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104 环罚告字〔2022〕5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安装但未规范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 1 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3,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处罚金额(X):56000,代入公式:56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 ( 5 x 3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 -11200.000 , 最 终 裁 量 金 额 : 44800.0 从 轻 , 金 额 : 11200.000,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未规范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储油储气库,或者加油加气站,或者油罐车,或者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者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 肆万肆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6295101040006629;收款人,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227】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227】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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