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4-28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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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未按照我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召人社监察询通字﹝2021﹞第08号)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关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你单位行为已构成违法。因你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关闭,无工作人员值守,我局无法将法律文书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在漯河市召陵区政府门户网站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召人社监察罚决字﹝2022﹞第02号)。自发出本公告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人社监察罚决字﹝2022﹞第02号)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8日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人社监察罚决字﹝2022﹞第02号
工商注册地址:漯河市召陵区阳山路6幢;
生产经营地址:漯河市召陵区阳山路宠物食品产业园1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 :谢喜梅
我局于 2021年 12月23日对你单位不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召人社监察询通字[2021]第08号)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未在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召人社监察令字[2021]第09号限期整改指令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6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漯河市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16295101040006629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或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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