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8-18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罚决字〔2021〕第15号
漯河市中原通石油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MA47CY6W9C
地址:召陵区邓襄镇前安村
负责人:陈巧真
经调查,漯河市中原通石油有限公司位于召陵区邓襄镇前安村,法定代表人:陈巧真,营业执照号91411104MA47CY6W9C。主要生产设备卧式地埋式钢制储罐等(汽油罐2个、柴油罐2个)、税控电脑加油机4台、站房等;主要原辅材料汽油、柴油等;主要经营范围是乙醇汽油、柴油销售。2021年5月21日由漯河市召陵区环境保护局聘请的河南政检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漯河市中原通石油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时发现油气回收系统2#、3#油罐密闭性不达标。漯河市中原通石油有限公司在2021年5月21日经河南政检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2#、3#油罐密闭性不达标后,积极对2#、3#油罐密闭性进行维修,并且委托河南和众检测有限公司对2#、3#油罐密闭性进行检测并提供了检测报告;结合漯河市中原通石油有限公司积极维护并对2#、3#油罐密闭性进行复查检测并提供告的情况属于主动消除减轻生态环
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勘察示意图、现场检查记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8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召环罚告字【2021】第10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召环罚告字【2021】第10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文[2020]177号)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处以罚款。结合本案案情,根据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应处以罚款伍万陆仟元整,结合漯河市中原通石油有限公司积极维护并对2#、3#油罐密闭性进行复查检测并提供报告的情况属于主动消除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减轻处罚20%。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肆万肆仟捌佰(448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16295101040006629
缴款后请到召陵区环境保护局2楼227房间换取发票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11 日
【责编:】 【审核:焦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