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5-24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罚决字〔2021〕第12号
漯河市博煜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MA9F3L5E7P
地址:召陵区召陵镇付庄村
负责人: 郭俊伟
经调查,漯河市博煜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召陵区召陵镇付庄村,法定代表人为郭俊伟,该厂主要生产设备是烘干窑四道,培烧隧道窑三道。主要设备有制砖成型机一套、码胚机一套。主要原材料煤矸石、建筑垃圾、页岩等;主要生产工艺是挤压成型、烘干自燃;主要产品是建筑材料新型墙体砖。2021年4月19日,我单位接到漯河市召陵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件(召环攻坚督[2021]95号)交办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第十二批群众举报件清单》:“2021年4月18日,有群众反映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付庄村北边,博煜砖厂,烟囱冒烟,气味难闻,粉尘污染,污水有外排现象。”我单位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检查时发现打渣粉碎车间下料口及传送带破损及密闭不严现象,造成积尘外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勘察示意图、现场检查记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4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召环罚告字【2021】第07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召环罚告字【2021】第04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文[2020]177号)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露、逸散,危害后果一般,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伍万玖仟陆佰(596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16295101040006629
缴款后请到召陵区环境保护局2楼227房间换取发票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26日
【责编:】 【审核:焦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