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2-04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罚决字〔2021〕第08号
漯河聚亿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MA9FBRUB11
地址:召陵区李付吴村龙江东路与阳山路交叉口向西800米路北
负责人: 田兵超
我局于2020年12月4日对你单位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漯河聚亿建材有限公司位于召陵区李付吴村龙江东路与阳山路交叉口向西800米路北,主要生产设备搅拌机、传送带、水泥罐等;主要原材料是沙、石子、水泥等;现场生产设备已安装完成,厂房还未建设完成。2020年11月15日市省秋冬季污染防治攻坚暗访组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始建设;该项目注册资金50万元,属于未批先建违法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为报告表类项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ー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子行政处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柒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16295101040006629
缴款后请到召陵区环境保护局2楼227房间换取发票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29日
【责编:】 【审核:焦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