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1-27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罚决字〔2021〕第05号
漯河智光商贸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MA44BEPM56
地址: 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赤北村一组
负责人: 薛光照
我局于2020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生产期间,混合搅拌上料口除尘器未开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漯河智光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赤北村一组,法定代表人为薛光照,该厂主要生产设备:水泥罐、粉煤灰罐、矿粉罐、搅拌机、配料机、铲车、罐车等,主要生产工艺:原料-配料-输送-搅拌-成品外卖;主要原辅材料:水泥、沙子、石子、粉煤灰、矿粉、外加剂等。2020年11月8日省交叉检查组在对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正常生产中上料口建有除尘器,但未开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
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
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放、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ニ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16295101040006629。
缴款后请到召陵区环境保护局2楼227房间换取发票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12日
【责编:】 【审核:焦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