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1-27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罚决字〔2021〕第04号
漯河市军华门窗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661894355H
地址: 漯河市召陵区翟庄乡
负责人: 张军华
我局于2020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喷塑车间未完全密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漯河市军华门窗有限公司,位于漯河市召陵区翟庄乡,法定代表人为张军华,该厂主要生产设备:折弯机、剪板机、冲床、开平机、螺杆空压机、行车、校平机金属圆锯机、焊机、水帘式喷漆台、喷漆台表面处理水池;主要生产工艺:原料-剪板-冲孔-折弯-切角-焊接-除油-磷化-喷塑-固化-覆膜-组装;主要原辅材料:冷轧带钢-冷轧板材-铝型材-聚酯底漆-醇酸色中漆-拉丝中漆-醇酸中漆-塑粉-防火蜂窝纸-除油剂-磷化剂。2020年11月14日省交叉检查组在对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喷漆车间未完全密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已构成环境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16295101040006629。
缴款后请到召陵区环境保护局2楼227房间换取发票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12日
【责编:】 【审核:焦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