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1-27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罚决字〔2021〕第03号
漯河市松达建筑砌块厂: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MA3XAKFE1U
地址:漯河市中山路与渭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闫连松
我局于2020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漯河市松达建筑砌块厂位于漯河市中山路与渭河路交叉ロ,该厂主要生产设备:水泥罐、配料机、搅拌机、成型机、铲车等,主要生产工艺:原料-混合配料-搅拌-挤压成型-养护-成品;主要原辅材料:水泥、米石、中沙、粉煤灰。在该厂院内一辆铲车属于国二非道路移动机械,该厂属于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石武高铁以东、京港澳高速(不含)以西、龙江路以南、宁洛高速(不含)以北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工业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ー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16295101040006629。
缴款后请到召陵区环境保护局2楼227房间换取发票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12日
【责编:】 【审核:焦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