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1-27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罚决字〔2021〕第02号
召陵区源顺石料加工厂: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MA44QB5A3A
地址:召陵区青年镇候庄村南
负责人:何天顺
我局于2020年12月7日对你单位新增洗沙项目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试生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一案调查。召陵区源顺石料加工厂,位召陵区青年镇候庄村南。目前该公司厂区内部停放铲车一台、车间内部建设完成破碎机,该项目有环评手续,已完成验收,但处于长期停产状态。厂区东南角新增制砂压滤机一台,该工段处于在建调试状态,无环保手续。该厂生产原料为:石头,成品为:石子。工艺流程为:石头-破碎-清洗-成品。目前治污设施有:进出车辆冲洗装置、大功率除尘器、喷淋、地面硬化绿化。11月份,省秋冬季污染防治攻坚暗访组对召陵区源顺石料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院内新增洗沙项目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开工并投入试生产,按照环保相的法律法规规定,该项目属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为报告表类项目。该行为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已构成环境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ー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子行政处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16295101040006629
缴款后请到召陵区环境保护局2楼227房间换取发票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12日
【责编:】 【审核:焦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