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12-02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罚决字〔2019〕第65号
召陵区亚超砂石厂:
纺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1104MA460BP25R
地址:召陵区召陵镇归村
负责人: 李亚超
我局于2019年11月8日对你单位生产厂院内露天堆放沙石物料未进行有效覆盖,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主要进行沙子、石子加工销售。2019年11月8日现场检查时,生产厂区院内有露天堆放沙石、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你单位为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16295101040006629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 12月30日
【责编:】 【审核:焦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