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10-19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罚决字〔2020〕第38号
召陵区海林机械厂:
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4MA40LR3J7F
地址:漯河市东城产业集聚区李村
负责人:张军安
2020年7月21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第五监督检查组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对该厂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始建设,属于未批先建违法项目,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为登记表项目。经查,召陵区海林机械厂位于漯河市东城产业集聚区李村,法定代表人张军安,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4MA40LR3J7F,租赁车间一个,车间内建设有剪板机、折弯机等;主要原材料是不锈钢制品,该项目预计投资资金8万元,实际投资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三)对环境影响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你单位为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16295101040006629
缴款后请到召陵区环境保护局2楼227房间换取发票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15日
【责编:】 【审核:焦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