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10-14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罚决字〔2020〕第37号
漯河市召陵区东风新型建材厂:
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4MA40KX8P9C
地址: 召陵区东城管理办公室康洼村
负责人: 康要中
我局于2020年8月6日对你单位部分生产原材料未进行密闭覆盖,露天堆放积尘严重等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该厂主要生产设备是烘干焙烧一体隧道窑两道。主要设备有制砖成型机一套、码胚机一套。主要原材料煤矸石、建筑垃圾、页岩等;主要生产工艺是挤压成型、烘干自燃;主要产品是新型墙体砖,年产6000万块新型墙体砖。2020年8月3日我单位工作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部分生产原材料未进行密闭覆盖,露天堆放积尘严重等环境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
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
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放、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16295101040006629
缴款后请到召陵区环境保护局2楼227房间换取发票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9月29日
【责编:】 【审核:焦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