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 人社监察催字〔2017〕第01号


日期: 2017-05-08 来源: 点击:




 
  漯河市鑫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7548663B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催告书》(
人社监察催字〔2017〕第01)。事实与依据: 不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拒不履行本机关整改指令,本机关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 2016 11 07 日对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社监察罚决字2016 01,要求你单位于 15日内将罚款缴至漯河市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账号: 295101040006629 ,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催告如下:

  1.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
召陵区滦河路25 邮编: 462000

  联系人:
春庆伟 朱永博 电话: 0395-2605377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和邮寄本催告书,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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