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17〕第02号


日期: 2017-07-28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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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泰福尔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0664518596
经调查,你单位拖欠林彩荣、郜秋菊、林换娜、张金镖四人工资6280元,且未在2017年7月10日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召人社监察令字[2017]第04号)内容要求支付四人工资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17〕第02)。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漯河市召陵区滦河路25号,经办单位:召陵区劳动监察大队)领取事先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728

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17〕第02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17〕第02
河南泰福尔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0664518596
我局于2017619日对你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拖欠林彩荣、郜秋菊、林换娜、张金镖四人工资6280元,且未在2017年7月10日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召人社监察令字[2017]第04号)内容要求支付四人工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5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地址:漯河市召陵区滦河路25号
联系人:春庆伟 朱永博联系电话:0395-2605377
邮政编码:462000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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