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人社监察罚决字〔2017〕第02号


日期: 2017-09-30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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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泰福尔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0664518596
经调查,你单位拖欠林彩荣、郜秋菊、林换娜、张金镖四人工资6280元,且未在2017年7月10日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召人社监察令字[2017]第04号)内容要求支付四人工资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人社监察罚字〔2017〕第02)。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漯河市召陵区行政服务中心409室,经办单位:召陵区劳动监察大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930
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人社监察罚字〔2017〕第02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社监察罚决字201702
当事人:河南泰福尔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0664518596
地址:漯河市召陵区东城产业集聚区桃园路北侧22幢101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赵一森职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我局于2017619日对你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1、拖欠林彩荣、郜秋菊、林换娜、张金镖四人工资6280元; 2、未在2017年7月10日前履行召人社监察令字[2017]第04号限期整改指令,支付四人工资628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35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漯河市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账号: 16295101040006629)。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不服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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