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4-30 来源: 点击: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以下简称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或决策实施后,根据其决策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制度。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科学、规范的标准和程序实施。
第三条 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开展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按照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的要求,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协助做好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
第四条 开展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应当全面调查了解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跟踪反馈、评估。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五条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重大行政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与同位阶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协调;
(二)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得到执行,各项内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相关的社会问题;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程序是否正当、具有操作性;
(四)重大行政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在公众中的认知度、满意度;
(五)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符合。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跟踪反馈与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四)决策执行单位向决策机关申请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决策后评估;
(五)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八条 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
审查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九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2)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3)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4)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5)合法性审查意见;
(6)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提请同级党委审定或报告。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十条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区人民政府网站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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