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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


日期: 2024-04-30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预防重大决策失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改善工作作风。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省、市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将拟定的方案和事由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策决定。

  第四条  须公开政策应是经过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

  第五条  预公开坚持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为原则。

  第六条  预公开制度坚持“谁起草、谁预公开”原则,由各起草单位负责执行。  

  第七条  结合我区实际,下列事项应实行预公开制度:

  (一)涉及我区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计划)的;  

  (二)涉及全区规范性文件及其它重要政策措施的制定;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的;

  (四)涉及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的;   

  (五)涉及行政许可、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变动的;  

  (六)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大投资建设的社会公共事业的情况;   

  (七)涉及人员招聘、录用和领导干部调整、变化情况的;

  (八)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八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网站、电视或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会议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参加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九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由召陵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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