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陵区统计局涉企行政处罚“四张清单”


日期: 2022-11-14 来源: 点击: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免予处罚情形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1.《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具有以下情形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通过自查发现问题或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核实、查询指出问题的,主动及时在联网直报平台上改正数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价值量指标差错率在10%以下,且差错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2)价值量指标差错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行政告诫  
2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1.《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具有以下情形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通过自查发现问题或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核实、查询指出问题的,主动及时在联网直报平台上补充填全应填报统计指标,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具有以下情形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在同一张统计调查表中,指标漏填率在10%以下的。
行政告诫  




【责编:】 【审核:司法局



建议使用:ie9以上浏览器    Copyright © 2000 - 2018 LHSL.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 办:召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 办:召陵区政务信息中心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395-2600123  电子信箱: slzfw @ 126.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4111040002      备案序号:豫ICP备05016466号      豫公网安备 411104020004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