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07-31 来源: 点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驻召各单位:
一、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或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已公布取消的各类证明和繁琐手续,任何单位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继续出具。
二、凡是公安、民政、教育、卫生计生、不动产登记等政府部门制发的有效证照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亲属关系、婚姻状况、不动产权属等相关信息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单位证明材料。
三、凡是申请人能够以书面承诺保证相关信息真实性,且不影响第三方权利义务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四、凡是纳入并联审批的项目,所需各类证明材料,可以在政府部门之间内部流转办理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异地办理事务需要开具相关证明或盖章的,各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积极为群众提供便利。
六、对个人表现类、品行类、评审评选类等属于政审类材料的,受理部门要主动调查核实,不得将责任转嫁给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不得要求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明和无权查证、无法核实的证明,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附件:
1.漯河市召陵区政府部门取消证明事项和繁琐手续清单
2.漯河市召陵区政府部门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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