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漯河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日期: 2023-10-09 来源: 点击:




   现将《漯河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9日。提出的修改意见,可反馈至市城市管理局。

  通讯地址:漯河市郾城区泰山路北段59号

  邮政编码:4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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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0395-251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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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漯河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漯河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0月9日

 

  漯河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治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双违”)行为,保障城乡规划实施,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经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双违”治理活动。

  第三条“双违”治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坚决遏制增量、减少存量、分批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指以下行为:

  (一)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或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规定限期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实施占地、建设的行为。

  第五条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时施行的法律法规予以认定。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未改正前属于违法行为的持续状态。

 

  第二章职责分工、协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双违”治理协调工作机制,成立市“双违”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协调解决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市“双违”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理办),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全市“双违”治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内“双违”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成立区“双违”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本辖区“双违”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双违”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治理办),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双违”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双违”行为巡查、发现、制止;负责对集体土地上(含城中村)突击抢建、新建、改建行为予以制止、拆除。

  第七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市沙澧河建设运行保障中心(以下统称查处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市区内的“双违”行为。建成区内建设用地上同时存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分别进行处罚。建成区内非建设用地上的“双违”行为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一并处罚。

  第八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或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行为的巡查、发现、制止及查处,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开展巡查、发现,予以制止,对建成区外违反规划建设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及违法建设的性质和程度进行认定等。

  第九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城市道路、桥涵、园林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范围内和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等影响市容市貌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发现、制止、查处;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市沙澧河建设运行保障部门负责沙澧河风景区用地范围内“双违”行为的巡查、发现、制止、查处,需要拆除的,报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拆除。

  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活动(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监督管理;负责物业管理(含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私搭乱建行为及时发现、制止,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向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双违”治理工作。对利用违法土地、违法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的,依法不予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不予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负责维持查封、拆除现场秩序,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对擅自启封、强行施工及阻挠强制拆除的,及时予以职责制止和查处,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民政、农业农村、工业信息化、商务、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双违”行为的发现、制止工作,并及时向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

 

  第三章 发现、制止、处理、执行

  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双违”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双违”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属地责任制、巡查制度和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依法予以制止;需要查封、拆除的,及时向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现或收到“双违”线索后,应即时进行核查,对正在进行的“双违”行为,立即予以制止、拆除。

  第十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其主管或者审批事项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时发现“双违”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督促当事人整改;需要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在移送时一并提供相关违法事实证据材料。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收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有关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复核,并对违法事实调查核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函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各查处机关应当及时将违法建设信息以及违法建设处理决定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不动产登记、交易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物办理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等手续;

  (二)对存在违法建设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规划核实手续,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对违法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违法情况,记入不良征信记录。

  (四)对利用违法建筑物作为经营场所的,市场监管、教育、文化和旅游、公安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不予核发或吊销相关证照;

  (五)对违法建设工程或者利用违法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根据查处机关处理决定不得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

  违法建设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解除限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双违”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分歧、争议问题,由市、区治理办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会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市“双违”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二条无法确定“双违”行为当事人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在违法现场或者通过公共媒体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三条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积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城市市容环境整治、土地功能、景观提升等要求,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做好“双违”行为拆除后土地的综合利用和城市环境美化工作。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四条市“双违”治理办对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双违”治理工作实行周交办、月讲评制度并进行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新闻媒体上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负有巡查、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日常巡查职责的,或者发现“双违”行为不报告、不制止的;

  (二)接到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违法建设查处职责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协助、配合职责,对属于本部门职责,推诿、拖延或者拒绝履行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漯河市城市建成区范围,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统计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未公布前,城市建成区范围按照2014年1月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的漯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中漯河市中心城区范围执行。

  第二十七条临颍县、舞阳县“双违”治理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与我市之前印发的文件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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