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漯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日期: 2023-09-28 来源: 点击:




   现将《漯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8日。提出的修改意见,可反馈至市城市管理局。

  通讯地址:漯河市郾城区泰山路北段59号

  邮政编码:462000

  电子邮箱:hwk3105995@163.com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马继骋 13721308111

  

漯河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

  

漯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征缴行为,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收尽收,根据《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漯政〔2022〕10号)(以下简称《办法》)与《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暂行)》(漯财税政〔2022〕5号)文件,吸收外地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漯河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

  二、征收对象

  征收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交通营运者、城市居民(包含暂住人口)等单位或个人。

  三、征收标准

  按照《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漯发改收费〔2021〕132号)进行征收。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城市常住人口,按户计收,每户每月5元。城市暂住人口按人口数计收,每人每月2元;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按所有工作人员人数计收,每人每月1元;

  (三)专业市场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天0.5元;

  (四)农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天1元;

  (五)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5元;

  (六)日杂、烟酒、电器商行等商业网点、门店按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5元;大型商场、超市、量贩(100平方米以上)按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3元;娱乐服务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厅、台球厅、桑拿浴池、美容美发店等)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元;

  (七)宾馆、旅店业按实有床位的50%计收,每个床位每月5元;

  (八)出租车公司、运输公司、公交公司、个体运输经营者等以客货运输为主业的经营单位,按车辆数计收,每辆车每月10元;

  征缴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监督。农村生活垃圾和城市建筑垃圾的收费标准及征收办法另行制定。

  四、责任分工

  市税务局作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市城管局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联合市城管局与各代征单位签订委托征收协议,负责开发税务手机终端缴费系统,为缴费人提供票据(电子票据),确保缴费渠道畅通、信息反馈及时、分级入库准确等工作;

  市城管局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牵头实施部门,负责组建征管队伍,制定征收计划,做好政策宣传、问题化解、代征单位的业务培训、平台的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统筹协调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监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通管办、漯河日报社、漯河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会同市城管局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审计局负责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住建局负责督促、指导各物业公司做好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宣传解释工作;

  漯河清源供水有限公司、漯河银河水务有限公司、漯河华电水务有限公司做好与城管部门的工作对接,做好利用自来水收费平台代征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代征单位做好各自辖区内非居民类费源信息的排查核定和汇总上报,指导各代征单位做好非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上门征缴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完善征缴系统

  由市城管局牵头,开发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信息化智慧平台,实现与自来水收费平台、税务征收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解决底数不实、费源信息不准、征收覆盖面不全等问题。

  市税务局牵头升级完善手机缴费软件,实现缴费后发票直接发送至缴费人手机,为缴费人提供票据(电子票据);同时,升级完善征收系统,与市城管局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平台进行对接,及时反馈缴费、欠费等信息。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信息化智慧平台建设费用由市财政局提供资金保障;市税务局负责税务征收系统的升级、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信息化智慧平台对接等费用;各水务公司负责各自水费征缴系统的升级、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信息化智慧平台对接等费用。

  完成时限:2024年3月31日

  (二)开展信息排查

  市城管局征缴部门组织各代征单位做好业务培训,按照居民类和非居民类进行排查统计。居民类信息由各水务公司按照用水情况进行统计,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吨(含)以上的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1吨以下的免缴,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信息由各水务公司每月通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信息化智慧平台,一并向市环卫服务中心、市税务局进行传递;非居民类信息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按照类别每月一次进行排查核定,其结果报市环卫服务中心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后,向市税务局传递。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15日

  (三)做好征缴工作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由市城管局、市税务局共同委托征收单位,按以下三种方式实施:

  1.与自来水公司确定用水关系的居民用户随水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所收费用通过税收系统入国库。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各代征单位进行核定应缴数额后,报市环卫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单位或团体根据审核数额自行通过电子税务豫税通申报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3.随水、随税覆盖不到的居民、工商业等用户由各区代征单位负责排查核定应交数额,经市环卫服务中心审核后,由各区代征单位上门征收。

  从2024年1月1日开始,以上三种征收方式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及2022年9月3日划转以来的历史欠费,按照应收尽收,多收多返的原则,所收费用按市、区各50%分级入库,完不成任务的由市财政按照市政府每年度确定的征收任务直接从各区财政划扣。

  委托企业代征的,按代征额的3%支付手续费,所需费用由市环卫服务中心申报,市财政局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后,由市环卫服务中心向代征企业支付。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委托,平台建成后立即开始随水征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委网信办、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通管办、漯河日报社、漯河市广播电视台、漯河清源供水有限公司、漯河银河水务有限公司、漯河华电水务有限公司等单位分管副职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市城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调度、情况通报等工作。各区、市直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配合。

  (二)做好宣传发动。市城管局牵头对《办法》与《细则》的贯彻实施进行宣传,联合市税务局在《漯河日报》刊发答记者问;联合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市区垃圾中转站、居民小区、商业网点发放宣传页,同时利用宣传版面,通过微信公众号、抖音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宣传普及《办法》、《细则》,利用自来水收费平台征收这一新的征收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宣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目的意义和范围、标准等内容,使广大市民理解和支持。

  市委宣传部、漯河日报社、漯河市广播电视台利用报纸等新闻媒介和街区显著位置的大型电子屏宣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宣传工作。

  市通管办组织移动、联通、电信三家运营商,利用短信、彩信推送等方式,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宣传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对生活垃圾处理费舆情信息的监测、分析、判定,迅速把握舆情热点,准确分析舆情,预判舆情走势,提出舆情处理建议。

  (三)建立联动机制。市城管局牵头,定期组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讨、解决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各区代征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人员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落实标准,按照相关法规制度,依法征收,不得少收、漏收,更不得随意减免。

  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未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书,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催缴;经催缴后仍不缴纳的,由税务部门移交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强化监督考核。市城管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并联合市委市政府督察局,根据市财政局核定的年度工作任务,每半年对各区开展一次督导考核。对全年征收工作积极,准确性高、效果好的进行通报表扬,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全额返还;对于征收工作消极,征收额度低,完不成任务的,市财政直接从各区财政划扣,并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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