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漯河市用能权交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23-07-04 来源: 点击:




   为健全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体系,引领产业绿色转型发展,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2〕41号)精神,我委研究起草了《漯河市用能权交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3年8月3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luohejieneng@163.com

  2.电话:0395-3126829

  附件:《漯河市用能权交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7月3日

  漯河市用能权交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能耗指标优化配置,引导企业提升能效水平,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2〕4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65号)、《河南省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节能降耗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的通知》(豫节能办〔2022〕1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能权交易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2〕41号),由市政府通过用能权交易向新建“两高”项目出让能耗(煤炭)指标获取的财政收入。该项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额上缴市级财政国库。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规范运作、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能权指标收储。结合用能权交易市场供需情况,统筹收储部分用能权指标。

  (二)节能降碳项目奖补。参考《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河南省省级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明确的支持范围,重点支持本地技术装备节能改造、高耗能设备节能增效、清洁生产减排降碳、智慧管理节能提效等项目。

  (三)支持本地碳达峰碳中和、节能环保投资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

  (四)项目管理经费。项目管理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用于保障奖补项目论证、评审、验收等活动。

  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类别根据国家和省政策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原则上已获得中央补助资金或省、市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专项资金以事后奖补的形式对相关项目给予支持。奖补额度根据项目性质、总投资额、节能降碳效果等综合测算,项目完工后进行验收和资金清算。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验收,跟踪指导项目建设;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提出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和清算计算,报市政府同意后,列入市发展改革委年度预算。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项目遴选、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计划实施建设。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提供的经市政府同意的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同时,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于每年下半年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制定申报指南,印发申报通知,明确年度支持范围、重点和条件。

  申报项目应当是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项目或在建项目,原则上不支持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

  第八条项目单位按要求编制并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单位承诺书。重点承诺申报项目及材料真实性,按批复的资金申请报告实施项目,实施主体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二)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报单位现状,主要耗能工艺、设备情况,资源利用情况,实施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额和资金来源,建设时序安排,建设条件和手续落实情况,建成后节能降碳能力,废旧设备处置和回收利用计划等。项目原则上应于申报通知下发次年年底前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

  (四)其他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必要时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评审,结合论证评审结果梳理拟支持项目清单,形成奖补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批复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将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函告市财政局。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批复的资金申请报告组织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批复的项目原则上不作调整,因客观原因需要对项目建设规模、投资额度、工艺路线、实施期限等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程序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经批准同意后执行。项目建设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而未提前报批的,验收时不予通过。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资金清算

  第十一条批复的项目应当在建设期满后2个月内按程序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完工报告并申请奖补资金清算。完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情况。提供固定资产设备购置、土建工程和生产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废旧产品设备处置和回收利用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投资完成情况。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报告。

  (三)绩效目标达成情况。提供节能降碳数据和成效支撑材料。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结合项目完工报告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拟定奖补资金清算计划。

  节能降碳项目奖补资金清算,按总投资额的10%,乘以节能降碳效果系数,结合年度专项资金规模,核定最终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项目审计报告中总投资额超过批复的总投资额的,以批复的总投资额为准;低于批复的总投资额的,以项目审计报告中总投资额为准。项目总投资额不包含土地购置费和流动资金。

  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和项目节能降碳能力,确定节能降碳效果档次、权重,作为节能降碳效果系数应用于项目奖补资金清算。

  对未按期报送完工报告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安排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将拟定的奖补资金清算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或县(区),3年内不得申请节能降碳项目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补资金;

  (二)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实施项目;

  (三)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审计等监督检查;

  (四)隐瞒事实,同一项目多渠道重复申请奖补资金;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反项目建设或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或有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预算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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