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引进外国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8-02-11 来源: 点击: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引进外国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引进外国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省级引进外国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月3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外国专家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省级引进外国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引进外国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引智工作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全省引进外国人才和智力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引智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为保证引进外国人才和智力工作正常开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引智资金使用应坚持突出重点、合理配置、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省财政年度预算组织开展引智资金资助计划的编制、拨付、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引智资金主要用于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出国(境)培训项目、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引才引智活动、引智服务保障、配套国家重点引智项目等。
第六条 引进外国专家项目是指本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为解决生产、科研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技术和管理难题而聘请国(境)外专家来豫工作、访问、交流的项目。
第七条 出国(境)培训项目是指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等,到国(境)外进行专业对口的培训学习。
第八条 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是指通过引进外国人才和智力,引进或开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体现国家和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能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广后已经产生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以及新品种的项目。
第九条 引才引智活动主要包括国家和本省举办的重大国际人才交流合作活动、重要海外人才项目对接洽谈活动、海外人才招聘活动等。
第十条 引智服务保障包括对专家的表彰奖励、服务、联谊、慰问,引智宣传,信息化建设,引才引智中介服务等。
第十一条 配套国家重点引智项目是指对我省获得国家外国专家局经费资助的重点引智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

第三章 项目评审和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省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家部署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拟定年度引才引智项目申报指导意见,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引才引智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引智项目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外国专家局年度申报指导意见的要求,紧密结合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实际需要,确定申报引才引智项目。经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初审后,报省外国专家局。
第十四条 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对全省申报的引才引智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按程序公示后,编制年度引才引智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五条 引才引智活动、引智服务保障预算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年度引进外国人才和智力工作计划编制。
第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引智资金预算初审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向省财政厅提出用款申请。
第十八条 引智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提交项目执行总结报告、项目费用决算表以及相关票据复印件。项目执行效果不佳的,视具体情况扣减或收回该项目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当年不能执行的项目,应在当年11月30日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提交放弃资助资格确认书,并返还预拨资金。当年不能执行、下一年度仍需执行的项目须提出申请,报省外国专家局按程序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引才引智活动、引智服务保障等支出,实行即结即核、即核即付的方式,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核销。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引智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将引智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核算体系,设置专门科目,专款专用。要保证原始单据的完整、真实,自觉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引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引智资金申报资料的审查、核实,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引智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有关规定对全省引智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估、监督检查。省外国专家局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必须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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