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解读


日期: 2018-08-09 来源:漯河日报 点击: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的需要。城乡规划是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据,是城乡建设的“龙头”,处于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的重要地位。制定《条例》,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是深入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和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充分发挥规划龙头作用,坚持以规划引领城乡建设发展;对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传承城市文化;对于落实新时代漯河经济社会发展“四三二一”工作布局,促进城乡融合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制定《条例》是贯彻《城乡规划法》,确保漯河健康发展的需要。我市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取得了一定成效,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城市总体布局合理,城河共生特色突出,各项建设在规划的引领下有序实施,城乡建设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但仍存在着规划编制不尽科学、规划管理不够规范、违法建设大量存在等问题,需要根据上位法和目前城乡发展实际需要,不断提升规划管理法治化水平,进一步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三)制定《条例》是完善规划管理法规,解决我市实际问题的需要。为解决我市规划管理中的问题,市政府和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机制不健全、无法可依的状况还一定程度地存在,给管理带来困难、给建设带来隐患,急需出台更细致、更全面、更完善的地方性法规。科学制定该《条例》,必将为我市的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切实可行的法规依据和具体规范,确保各项建设沿着正确的轨道有序推进。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一)立法调研。4月9日至13日,市人大组织考察了四川眉山市、绵阳市等四个地市的立法经验和先进做法。在起草过程中,我们还参考了郑州、临沂、张家口等七个地市的规划条例或办法,并结合我市近期出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办法》《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根据我市规划管理工作需要,针对目前规划管理工作中的个别空白和依据缺失进行了调研。

  (二)起草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起草工作会议后,市政府组织法制办、规划局、城管局等起草班子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市政府办印发各县区政府、市直及驻漯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我们根据反馈意见再次作了修改。市法制办和市规划局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三)调研修改。5月29日,市法制办组织召开了专题研讨会,邀请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了研讨。征求意见阶段共收集到郾城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城市管理局等单位的反馈意见17条。经认真研究,我们采纳11条,未采纳意见6条。

  (四)政府审议。在吸纳了合理意见和建议后,经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6月21日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条例》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二)参考相关规定。《张家口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四、《条例(草案)》的基本特点

  《条例(草案)》立足我市市情,并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结合实际、有效管用的原则,对涉及城乡规划的相关责任主体、职责划分等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草案)》共七章、九十九条,有以下基本特点:

  (一)设立市城乡规划监督委员会。《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设立市城乡规划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进一步加强人大对规划工作的监督力度。

  (二)城市设计的法定化。《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未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在土地划拨或出让前,应将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要求纳入用地规划许可或规划条件。”为我市城市设计的法定化和可实施性提供了依据。

  (三)近期建设规划入法。《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市、县总体规划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制订年度城市建设工作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依据。”为科学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提供了依据。

  (四)明确动态维护制度。《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市中心城区实行城市设计、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动态维护制度,适时开展动态维护。”注重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的科学统一,进一步提高规划的可实施性和服务效能。

  (五)提高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规划选址效能。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方面,《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水利等原因需要单独设置的项目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单独编制专项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单独选址,实施规划许可。”进一步提高了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规划选址效能。

  (六)规范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建设行为。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方面,《条例(草案)》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明确了《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操作方法,解决了我市近郊乡村出让土地手续办理的瓶颈问题。

  (七)认可“容积率平衡”做法。在“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方面,《条例(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若同一建设单位取得两宗(含)以上相邻建设地块,且主导用地性质相同,需统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可根据设计方案的实际需要对各自地块的容积率等各项规划指标进行适度增减、总量平衡,确保容积率等各项规划指标总量符合规划。”为我市一直采用但缺乏明确规定的工程审批“容积率平衡”做法完善了依据。

  (八)明确日照标准。《条例(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市中心城区住宅建筑(指套型住宅)中的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的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其中居室系指客厅和卧室;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明确规定了我市中心城区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

  (九)简化市政设施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在“市政设施工程规划管理”方面,《条例(草案)》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市政设施工程可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核发“一书两证”。第六十四条规定:“市政设施工程规划审批所需的土地使用证,可以由土地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出具的允许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或区政府(管委会)出具的土地使用(征收到位)证明文件代替;所需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可以由市政府批准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计划等代替。”为进一步提高市政设施工程规划审批效能,加快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供了依据。

  (十)明确相关部门权责分工。针对规划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能工作,《条例(草案)》第八十二条规定:“在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已取得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性质及程度予以认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十一)增加对配套设施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条例(草案)》第八十八条规定:“未满足规划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令限期补建,在限定期限内仍未补建或者无法补建的,处以欠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两倍罚款。”增加了开发建设单位少建地下车库等配套设施的违法成本。

  (十二)规范规划辅助活动。主要规定《条例》的实施等。其中《条例(草案)》第九十八条规定“规划许可前的公示、专家评审、听证时间不计入规划许可的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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