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104环罚决字〔2021〕1号


日期: 2021-12-08 来源: 点击:




 

 

 

 

 

 

 

 

 

 

 

 

 

 

 

漯河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1104环罚决字〔2021〕1号

负责人:赵青壮

地址:河南省禹州市文殊镇周垌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9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赵青壮负责人在使用重型柴油车未按规定更换污染控制装置,超标排放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污染控制装置不合格的证明材料;未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通知或公告后,未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0月29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104环罚告字〔2021〕1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5000.0+(5000.0-5000.0)x[0.0/5],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对你(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使用重型柴油车未按规定更换污染控制装置,超标排放污染物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6295101040006629;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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