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环罚决字【2019】第18号
日期: 2019-09-06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罚决字〔2019〕第18号
召陵区宏达新型建材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4111104680773903w
地址: 召陵镇柿园王村
负责人: 周贵德
我局于2019年4月1日对你单位未对生产用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生产原料进行有效覆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新型墙体砖生产项目,年产量约6000万块,现场检查时生产场地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建筑垃圾等物料未进行覆盖,处于露天堆放状态,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帐号:16295101040006629。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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