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环罚决字〔2019〕第11号


日期: 2019-03-07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
 召环201911
 
丁艳红水泥构件厂: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411123197610147026              
地址:召陵区东城办高庄村西          
负责人 丁艳红 
 
我局2018127日对你水泥构件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厂主要产品为水泥预制垫板,订单生产,年产量约10万块;主要设备搅拌机一台,模具7套,生产原料沙子、水泥、石子等。2017年6月对厂内地面硬化、增设喷淋湿法作业等设施,2018年3月投入生产使用,未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作出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贰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帐号:16295101040006629。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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