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05-10 来源: 点击:
漯河市林耀峰新型建材厂: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漯河市召陵区阳山路与黄河路交叉口东北角
负责人:林耀峰 身份证号码:411123197001078512
我局于2018年3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办理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图片 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产整治。
改正方式包括:即日起立限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三十日内补办排污许可手续 。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召陵区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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