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11-28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罚决字〔2018〕第31号
龙塘村翟新年物料堆场: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411123196212303058
地址:召陵区渭河路中段
负责人: 翟新年
我局于2018年9月8日对翟新年物料堆场堆放物未进行覆盖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物料堆场中堆放的粉煤灰露天存放未进行完全覆盖,现场检查时,粉煤灰堆场占地约10亩,粉煤灰堆放高度约5米,处于大面积裸露状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帐号:16295101040006629。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 11月26日
【责编:】 【审核:slqhb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