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08-02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罚决字〔2018〕第23号
漯河瑞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411100MA3XAYQJ0M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3XAYQJ0M
地址:漯河市召陵区东城产业集聚区桃园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豆俊峰
我局于2018年6月22日对你单位擅自拆除治污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2018年6月20日因修建厂棚擅自将voc设施与喷漆房连接管道拆除,致废气处理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年产4.5万吨钢结构34万平方门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帐号:16295101040006629。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4日
【责编:】 【审核:slqhb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