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环罚决字[2018]第04号


日期: 2018-08-02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罚决字〔2018〕第04
 
漯河市顺腾石化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号码: 411123199209104053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召陵区老窝镇老窝村   
负责人: 董广琦             
 
我局201831日对你单位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开工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18年3月1日在召陵区老窝镇老窝村建成漯河市顺腾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一座,现场检查时已建成340平方米站房一座,大棚一座405平方米,30立方米储油罐3个,加油机两个,现场已具备经营条件,但未经营,现场提供不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现场检查记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帐号:16295101040006629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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