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环罚决字〔2018〕第21号


日期: 2018-06-28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罚决字〔2018〕第21

 

漯河市召陵区东风新型建材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92411104MA40KX8P9C

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4MA40KX8P9C

地址: 召陵区召陵镇常村西     

法定代表人:康要中      

 

我局于201859日对你单位在线数据超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2018423日至29日存在烟尘、二氧化硫线监控数据出现超标现象。现场调查时,该厂在线监控设施烟尘镜片积水严重,脱硫泵故障,监测数据异常,存在自动在线设施运行不正常现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现场检查记录、停产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记录,在线设备异常情况说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立即停违法行为;

2. 处以罚款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帐号:16295101040006629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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